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籃球運動產生至今,籃球規則經過了多少次修改?
籃球規則演變的具體過程呈現出了螺旋式上升的特征,籃球規則的進步過程能夠劃分成為五個時期,第一時期(19世紀80年代至20世紀20年代)、第二時期(20世紀30年代至40年代)、第三時期(20世紀50年代至60年代)、第四時期(20世紀70年代至80年代)及第五時期(20世紀90年代起至現在)。上世紀60年代以前,籃球規則改動的次數不多,而對比賽有影響的場地、設施、時間及空間等因素的改動則比較多,自上世紀 70年代起,隨著籃球運動的飛速進步,對籃球規則改動的次數明顯增多,對行為權利與處罰方式做了較大的修改。籃球規則演進的軌跡表明進攻和防守戰術將朝著靈活性、快速性與精準性方面進步,攻防技術會沿著立體化、多層次與全面化的軌跡進步,競賽場面會表現出速度快、攻守對抗程度激烈及爭奪范圍越來越大的特點。
1)規則在時間方面的修改提高了比賽速度。
由于籃球規則的限制,比賽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結束,所以隊員都在努力發展速度,爭取在較短的時間內完成較多次數的進攻,以速度爭取時間。規則中有關時間的各種規定,都是為了保持比賽的連續性,增加比賽回合,提高比賽速度。
第一,3s規則的增加,取消和恢復。1932年增加3s規則,20世紀30年代末被取消,至40年代又恢復,2000年3s違例計算推后,即:某隊在場上控制球,并且比賽計時鐘正在走動時,該隊員不得在對方限制區內停留超3s,3s規則是為了限制隊員特別是高大隊員在籃下活動,促進進攻戰術發展。
第二,5s規則的增加和強化。5s規則是1932年增加的,規定在后場持球隊員被嚴密防守5s,判為爭球。1956年改為持球隊員在他的前場被嚴密防守5s判為爭球。1985年改為當一個持球隊員嚴密防守,在5s內沒有傳、投、滾或運球時,應宣判違例,改爭球為擲界外球。5s規則的出現和強化,是為了鼓勵積極防守,從而帶動進攻的快速發展。
第三,10s規則的增加、取消、恢復后演變為8s。1932年增加10s規則和球回后場的規定;1961年隨著中線的取消,10s規則也被取消;1968年規則規定在下半時的最后3min和所有決勝中,進攻隊必須在獲球后的10s內使球進入前場;1972年改為一個隊在后場獲得球,必須從獲得球后10s內使球進入前場。2000年5月將10s規則改為8s規則,即1名隊員在后場獲得控制活球時,該隊員必須在8s內使球進入前場。10s則是針對當時控制球打法使籃球比賽變得毫無生氣的情況下增訂的。而修改為8s規則為了增加比賽速度,提高比賽的激勵程度,提高比賽觀賞性。
第四,30s規則的增加,后演變為24s的規則。1957年增加了30s規則,30s規則的出現是進一步限制當時/控制球0打法。在此之前盡管10s規則對控制球打法起了限制作用。但當球推至前場后,有的隊在前場采取/控制球0戰術。阻礙了籃球運動的發展。例如:1953年歐洲男子籃球錦標賽中,蘇聯對匈牙利的比賽時,蘇聯領先,只做傳、運球,而不投籃,時間長達18min,而這種消極比賽現象在當時又是符合規則的,為了避免這種現象的發生,使比賽節奏加快,為此1957年增加了/30s規則0。1984年又對該規則作了修改,采取30s連續計算法。2000年又修改為24s規則。但這次修改,并不單純是使一個隊的一次進攻時間縮短了6s,球出手后在空中飛行的過程所耗時間也是一個值得研究的問題,球必須觸及籃圈的規定,不僅使一次進攻時間減少,并且對投籃的準確性也提出了更高要求。進攻時間的縮短,準確性要求的提高,必然帶來進攻速度和節奏的加快,速度和節奏加快意味著籃球運動中進攻與防守的轉換速度、比賽的節奏都要隨著發生相應變化,從而使籃球運動在整體結構上發生質的變化。
2)規則在空間方面的修改,提高比賽難度。
籃球場有長、寬的明確規定,而高度卻沒有什么規定,這樣給發展高度留下了較大的余地。因此,各國都在發展高度,表現在隊員身高不斷增加,彈跳力不斷提高,空中伸展能力強,爭取獲得制空權限。高大隊員的出現和增加既給發展帶來了新的機遇,也給發展事業帶來了消極的因素。如出現一味追求高度,而忽視了運動員身體素質和技術戰術的全面發展;使籃球比賽形成了只靠高大隊員在籃下死打、硬扛、擠靠的單調打法。為了改變這種現狀,促使高大隊員向靈活、快速、技術全面方向發展。防止戰術呆板、簡單化,規則做出了規定和變動。
第一,擴大球場面積。20世紀30年代球場的面積已確定為26m@10m,到1985年籃球場的面積擴大至28m@15m,場地面積擴大后,使高大隊員在足夠的空間發揮技術和施展才能。
第二,參賽人數的減少。1893年,規則規定參加游戲的人為9人3區制。1895年,規則確定了男子上場比賽人數為5人。1936年,規則正式規定男女比賽每隊上場人數為5人。這樣一來,場上隊員人均活動面積增大,更利于運動員的發揮,使對抗更加激烈。
第三,罰球區、限制區的出現和擴大。籃球運動開始時期,比賽場上沒有罰球區和限制區,到1997年增加了罰球區,1932年增訂了3s規則,當時罰球區域很小(5.80m@1.80m),到了1954年又擴大為梯形區(上底3.60m下底6.0m@5.8m)限制區的不斷擴大,限制了高大隊員在籃下的活動,使籃球比賽出現了新的競爭場面。促使高大隊員向速度、靈活性和技術全面型方向發展。
第四,增加3分投籃區。1984年規則增加了3分投籃區域。其目的是鼓勵外線隊員投籃,防止比賽活動過于密集籃下,以致使比賽單調、呆板、失去活力。在防守方面,3分投籃區促進了防守意識和技術的提高,要求運動員有良好的身體素質適應比賽,迫使防守者擴大防區,減少聯防戰術運用。從而促進了多變防守和混合防守戰術的發展。在進攻方面,3分投籃區豐富了半場大范圍、遠距離的進攻戰術配合,使進攻的范圍由點到面不斷擴大。增加3分投籃區,也是緩和亞洲、非洲等地區因隊員高度問題而引起的矛盾,保證籃球運動不失去更多更好的人群。
第五,干擾球規則的不斷嚴格。干擾球規則從奈史密斯制定的籃球規則中就有,它規定:球停留在球籃的邊緣上和對方隊員移動球籃,應投中一球(第8條)。后來又增加了假想圓柱體,籃圈水平面等規定。2000年使干擾球判罰更為明確,如果雙方球隊的隊員同時發生干涉得分和對球干擾不得分,比賽應以跳球重新開始。其目的是從立體上對高大隊員提出的限制。現行規則允許/空中灌籃0技術,則是規則提倡,鼓勵精湛技術和配合,促使籃球比賽更加激動人心。
3)規則在犯規罰則方面的修改,提高了比賽強度。
為了減少比賽的中斷,提高比賽的連續性,加快比賽和增強比賽的合法對抗,規則采取降低和加重犯規罰則進行修改的。20世紀五六十年代是通過逐次降低犯規罰則來實現的。規則規定:投球中籃,得分有效,不再罰球;發生雙方犯規不罰球;隊員在本方前場侵入犯規,不判對方罰球;聚眾犯規,不論犯規人數多少,均由被侵犯的隊員罰球2次,對非投籃的隊員發生侵人犯規時,不罰球;取消最后3min比賽的犯規罰則…這些規定,在當時的確對籃球運動起到了一定的促進作用。但是,隨著籃球運動的發展,由于罰則輕,出現了犯規次數的增加,有的隊甚至把侵人犯規當作致勝的手段,用以獲得球權或破壞對方的進攻,即所謂/犯規戰術0。采取逐步加重對有關犯規的處罰和提出足以完全抵消某隊利用犯規企圖獲得任何好處的相應罰則。規則先后修改規定:最后5min比賽的規定,最后3min比賽的規定;選擇權提出;隊員人數減少到10名追加的罰球,全隊10次犯規規定,全隊8次犯規規定,全隊7次犯規規定;全隊每節4次犯規規定,加重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和教練員、替補隊員或隨隊人員技術犯規的罰則等等。措施行之有效,犯規顯著減少。達到了促進防守,減少犯規,提高籃球戰術水平。
4)規則在攻守對抗方面的修改促進了攻守趨向平衡。
規則的修改就是遵循攻守對立統一的規律來促進攻守趨向平衡。規則修改在一個階段可能偏重于某一方面;如在有利于進攻時,就給防守帶來了問題,從而促進了防守的提高;而在有利于防守時,就給進攻帶來了問題,從而促進了進攻方面的發展。
規則中增訂了誰先到達某地,誰就有權通過和為了撈球即使偶然的觸手也不算犯規的規定有利于防守,擴大了防守區域。使防守變得更加積極、兇猛。這樣又給進攻增加了難度。為了取勝,必須加強進攻技戰術訓練,掌握好投籃時機,即使在對方嚴密防守或推、拉擠的情況下也能將球投中。于是進攻技術上出現了后仰投籃,后撤步投籃,空中換手投籃等高難度動作。規則從進攻或從防守入手反復進行修改的目的,在于利用攻守相互對抗、相互統一交替上升的矛盾,促使趨向平衡,使籃球比賽更加激烈、精彩、更加引人入勝。
籃球規則自1891年有耐史密斯發明至今都發生了哪些重大變化?
籃球規則的進步過程能夠劃分成為五個時期,第一時期(19世紀80年代至20世紀20年代)、第二時期(20世紀30年代至40年代)、第三時期(20世紀50年代至60年代)、第四時期(20世紀70年代至80年代)及第五時期(20世紀90年代起至現在)。上世紀60年代以前,籃球規則改動的次數不多,而對比賽有影響的場地、設施、時間及空間等因素的改動則比較多,自上世紀 70年代起,隨著籃球運動的飛速進步,對籃球規則改動的次數明顯增多,對行為權利與處罰方式做了較大的修改。籃球規則演進的軌跡表明進攻和防守戰術將朝著靈活性、快速性與精準性方面進步,攻防技術會沿著立體化、多層次與全面化的軌跡進步,競賽場面會表現出速度快、攻守對抗程度激烈及爭奪范圍越來越大的特點。
1)規則在時間方面的修改提高了比賽速度。
由于籃球規則的限制,比賽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結束,所以隊員都在努力發展速度,爭取在較短的時間內完成較多次數的進攻,以速度爭取時間。規則中有關時間的各種規定,都是為了保持比賽的連續性,增加比賽回合,提高比賽速度。
第一,3s規則的增加,取消和恢復。1932年增加3s規則,20世紀30年代末被取消,至40年代又恢復,2000年3s違例計算推后,即:某隊在場上控制球,并且比賽計時鐘正在走動時,該隊員不得在對方限制區內停留超3s,3s規則是為了限制隊員特別是高大隊員在籃下活動,促進進攻戰術發展。
第二,5s規則的增加和強化。5s規則是1932年增加的,規定在后場持球隊員被嚴密防守5s,判為爭球。1956年改為持球隊員在他的前場被嚴密防守5s判為爭球。1985年改為當一個持球隊員嚴密防守,在5s內沒有傳、投、滾或運球時,應宣判違例,改爭球為擲界外球。5s規則的出現和強化,是為了鼓勵積極防守,從而帶動進攻的快速發展。
第三,10s規則的增加、取消、恢復后演變為8s。1932年增加10s規則和球回后場的規定;1961年隨著中線的取消,10s規則也被取消;1968年規則規定在下半時的最后3min和所有決勝中,進攻隊必須在獲球后的10s內使球進入前場;1972年改為一個隊在后場獲得球,必須從獲得球后10s內使球進入前場。2000年5月將10s規則改為8s規則,即1名隊員在后場獲得控制活球時,該隊員必須在8s內使球進入前場。10s則是針對當時控制球打法使籃球比賽變得毫無生氣的情況下增訂的。而修改為8s規則為了增加比賽速度,提高比賽的激勵程度,提高比賽觀賞性。
第四,30s規則的增加,后演變為24s的規則。1957年增加了30s規則,30s規則的出現是進一步限制當時/控制球0打法。在此之前盡管10s規則對控制球打法起了限制作用。但當球推至前場后,有的隊在前場采取/控制球0戰術。阻礙了籃球運動的發展。例如:1953年歐洲男子籃球錦標賽中,蘇聯對匈牙利的比賽時,蘇聯領先,只做傳、運球,而不投籃,時間長達18min,而這種消極比賽現象在當時又是符合規則的,為了避免這種現象的發生,使比賽節奏加快,為此1957年增加了/30s規則0。1984年又對該規則作了修改,采取30s連續計算法。2000年又修改為24s規則。但這次修改,并不單純是使一個隊的一次進攻時間縮短了6s,球出手后在空中飛行的過程所耗時間也是一個值得研究的問題,球必須觸及籃圈的規定,不僅使一次進攻時間減少,并且對投籃的準確性也提出了更高要求。進攻時間的縮短,準確性要求的提高,必然帶來進攻速度和節奏的加快,速度和節奏加快意味著籃球運動中進攻與防守的轉換速度、比賽的節奏都要隨著發生相應變化,從而使籃球運動在整體結構上發生質的變化。
2)規則在空間方面的修改,提高比賽難度。
籃球場有長、寬的明確規定,而高度卻沒有什么規定,這樣給發展高度留下了較大的余地。因此,各國都在發展高度,表現在隊員身高不斷增加,彈跳力不斷提高,空中伸展能力強,爭取獲得制空權限。高大隊員的出現和增加既給發展帶來了新的機遇,也給發展事業帶來了消極的因素。如出現一味追求高度,而忽視了運動員身體素質和技術戰術的全面發展;使籃球比賽形成了只靠高大隊員在籃下死打、硬扛、擠靠的單調打法。為了改變這種現狀,促使高大隊員向靈活、快速、技術全面方向發展。防止戰術呆板、簡單化,規則做出了規定和變動。
第一,擴大球場面積。20世紀30年代球場的面積已確定為26m@10m,到1985年籃球場的面積擴大至28m@15m,場地面積擴大后,使高大隊員在足夠的空間發揮技術和施展才能。
第二,參賽人數的減少。1893年,規則規定參加游戲的人為9人3區制。1895年,規則確定了男子上場比賽人數為5人。1936年,規則正式規定男女比賽每隊上場人數為5人。這樣一來,場上隊員人均活動面積增大,更利于運動員的發揮,使對抗更加激烈。
第三,罰球區、限制區的出現和擴大。籃球運動開始時期,比賽場上沒有罰球區和限制區,到1997年增加了罰球區,1932年增訂了3s規則,當時罰球區域很小(5.80m@1.80m),到了1954年又擴大為梯形區(上底3.60m下底6.0m@5.8m)限制區的不斷擴大,限制了高大隊員在籃下的活動,使籃球比賽出現了新的競爭場面。促使高大隊員向速度、靈活性和技術全面型方向發展。
第四,增加3分投籃區。1984年規則增加了3分投籃區域。其目的是鼓勵外線隊員投籃,防止比賽活動過于密集籃下,以致使比賽單調、呆板、失去活力。在防守方面,3分投籃區促進了防守意識和技術的提高,要求運動員有良好的身體素質適應比賽,迫使防守者擴大防區,減少聯防戰術運用。從而促進了多變防守和混合防守戰術的發展。在進攻方面,3分投籃區豐富了半場大范圍、遠距離的進攻戰術配合,使進攻的范圍由點到面不斷擴大。增加3分投籃區,也是緩和亞洲、非洲等地區因隊員高度問題而引起的矛盾,保證籃球運動不失去更多更好的人群。
第五,干擾球規則的不斷嚴格。干擾球規則從奈史密斯制定的籃球規則中就有,它規定:球停留在球籃的邊緣上和對方隊員移動球籃,應投中一球(第8條)。后來又增加了假想圓柱體,籃圈水平面等規定。2000年使干擾球判罰更為明確,如果雙方球隊的隊員同時發生干涉得分和對球干擾不得分,比賽應以跳球重新開始。其目的是從立體上對高大隊員提出的限制。現行規則允許/空中灌籃0技術,則是規則提倡,鼓勵精湛技術和配合,促使籃球比賽更加激動人心。
3)規則在犯規罰則方面的修改,提高了比賽強度。
為了減少比賽的中斷,提高比賽的連續性,加快比賽和增強比賽的合法對抗,規則采取降低和加重犯規罰則進行修改的。20世紀五六十年代是通過逐次降低犯規罰則來實現的。規則規定:投球中籃,得分有效,不再罰球;發生雙方犯規不罰球;隊員在本方前場侵入犯規,不判對方罰球;聚眾犯規,不論犯規人數多少,均由被侵犯的隊員罰球2次,對非投籃的隊員發生侵人犯規時,不罰球;取消最后3min比賽的犯規罰則…這些規定,在當時的確對籃球運動起到了一定的促進作用。但是,隨著籃球運動的發展,由于罰則輕,出現了犯規次數的增加,有的隊甚至把侵人犯規當作致勝的手段,用以獲得球權或破壞對方的進攻,即所謂/犯規戰術0。采取逐步加重對有關犯規的處罰和提出足以完全抵消某隊利用犯規企圖獲得任何好處的相應罰則。規則先后修改規定:最后5min比賽的規定,最后3min比賽的規定;選擇權提出;隊員人數減少到10名追加的罰球,全隊10次犯規規定,全隊8次犯規規定,全隊7次犯規規定;全隊每節4次犯規規定,加重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和教練員、替補隊員或隨隊人員技術犯規的罰則等等。措施行之有效,犯規顯著減少。達到了促進防守,減少犯規,提高籃球戰術水平。
4)規則在攻守對抗方面的修改促進了攻守趨向平衡。
規則的修改就是遵循攻守對立統一的規律來促進攻守趨向平衡。規則修改在一個階段可能偏重于某一方面;如在有利于進攻時,就給防守帶來了問題,從而促進了防守的提高;而在有利于防守時,就給進攻帶來了問題,從而促進了進攻方面的發展。
規則中增訂了誰先到達某地,誰就有權通過和為了撈球即使偶然的觸手也不算犯規的規定有利于防守,擴大了防守區域。使防守變得更加積極、兇猛。這樣又給進攻增加了難度。為了取勝,必須加強進攻技戰術訓練,掌握好投籃時機,即使在對方嚴密防守或推、拉擠的情況下也能將球投中。于是進攻技術上出現了后仰投籃,后撤步投籃,空中換手投籃等高難度動作。規則從進攻或從防守入手反復進行修改的目的,在于利用攻守相互對抗、相互統一交替上升的矛盾,促使趨向平衡,使籃球比賽更加激烈、精彩、更加引人入勝。
籃球規則演變的詳細過程
籃球規則演變的具體過程呈現出了螺旋式上升的特征,籃球規則的進步過程能夠劃分成為五個時期,第一時期(19世紀80年代至20世紀20年代)、第二時期(20世紀30年代至40年代)、第三時期(20世紀50年代至60年代)、第四時期(20世紀70年代至80年代)及第五時期(20世紀90年代起至現在)。上世紀60年代以前,籃球規則改動的次數不多,而對比賽有影響的場地、設施、時間及空間等因素的改動則比較多,自上世紀 70年代起,隨著籃球運動的飛速進步,對籃球規則改動的次數明顯增多,對行為權利與處罰方式做了較大的修改。籃球規則演進的軌跡表明進攻和防守戰術將朝著靈活性、快速性與精準性方面進步,攻防技術會沿著立體化、多層次與全面化的軌跡進步,競賽場面會表現出速度快、攻守對抗程度激烈及爭奪范圍越來越大的特點。
1)規則在時間方面的修改提高了比賽速度。
由于籃球規則的限制,比賽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結束,所以隊員都在努力發展速度,爭取在較短的時間內完成較多次數的進攻,以速度爭取時間。規則中有關時間的各種規定,都是為了保持比賽的連續性,增加比賽回合,提高比賽速度。
第一,3s規則的增加,取消和恢復。1932年增加3s規則,20世紀30年代末被取消,至40年代又恢復,2000年3s違例計算推后,即:某隊在場上控制球,并且比賽計時鐘正在走動時,該隊員不得在對方限制區內停留超3s,3s規則是為了限制隊員特別是高大隊員在籃下活動,促進進攻戰術發展。
第二,5s規則的增加和強化。5s規則是1932年增加的,規定在后場持球隊員被嚴密防守5s,判為爭球。1956年改為持球隊員在他的前場被嚴密防守5s判為爭球。1985年改為當一個持球隊員嚴密防守,在5s內沒有傳、投、滾或運球時,應宣判違例,改爭球為擲界外球。5s規則的出現和強化,是為了鼓勵積極防守,從而帶動進攻的快速發展。
第三,10s規則的增加、取消、恢復后演變為8s。1932年增加10s規則和球回后場的規定;1961年隨著中線的取消,10s規則也被取消;1968年規則規定在下半時的最后3min和所有決勝中,進攻隊必須在獲球后的10s內使球進入前場;1972年改為一個隊在后場獲得球,必須從獲得球后10s內使球進入前場。2000年5月將10s規則改為8s規則,即1名隊員在后場獲得控制活球時,該隊員必須在8s內使球進入前場。10s則是針對當時控制球打法使籃球比賽變得毫無生氣的情況下增訂的。而修改為8s規則為了增加比賽速度,提高比賽的激勵程度,提高比賽觀賞性。
第四,30s規則的增加,后演變為24s的規則。1957年增加了30s規則,30s規則的出現是進一步限制當時/控制球0打法。在此之前盡管10s規則對控制球打法起了限制作用。但當球推至前場后,有的隊在前場采取/控制球0戰術。阻礙了籃球運動的發展。例如:1953年歐洲男子籃球錦標賽中,蘇聯對匈牙利的比賽時,蘇聯領先,只做傳、運球,而不投籃,時間長達18min,而這種消極比賽現象在當時又是符合規則的,為了避免這種現象的發生,使比賽節奏加快,為此1957年增加了/30s規則0。1984年又對該規則作了修改,采取30s連續計算法。2000年又修改為24s規則。但這次修改,并不單純是使一個隊的一次進攻時間縮短了6s,球出手后在空中飛行的過程所耗時間也是一個值得研究的問題,球必須觸及籃圈的規定,不僅使一次進攻時間減少,并且對投籃的準確性也提出了更高要求。進攻時間的縮短,準確性要求的提高,必然帶來進攻速度和節奏的加快,速度和節奏加快意味著籃球運動中進攻與防守的轉換速度、比賽的節奏都要隨著發生相應變化,從而使籃球運動在整體結構上發生質的變化。
2)規則在空間方面的修改,提高比賽難度。
籃球場有長、寬的明確規定,而高度卻沒有什么規定,這樣給發展高度留下了較大的余地。因此,各國都在發展高度,表現在隊員身高不斷增加,彈跳力不斷提高,空中伸展能力強,爭取獲得制空權限。高大隊員的出現和增加既給發展帶來了新的機遇,也給發展事業帶來了消極的因素。如出現一味追求高度,而忽視了運動員身體素質和技術戰術的全面發展;使籃球比賽形成了只靠高大隊員在籃下死打、硬扛、擠靠的單調打法。為了改變這種現狀,促使高大隊員向靈活、快速、技術全面方向發展。防止戰術呆板、簡單化,規則做出了規定和變動。
第一,擴大球場面積。20世紀30年代球場的面積已確定為26m@10m,到1985年籃球場的面積擴大至28m@15m,場地面積擴大后,使高大隊員在足夠的空間發揮技術和施展才能。
第二,參賽人數的減少。1893年,規則規定參加游戲的人為9人3區制。1895年,規則確定了男子上場比賽人數為5人。1936年,規則正式規定男女比賽每隊上場人數為5人。這樣一來,場上隊員人均活動面積增大,更利于運動員的發揮,使對抗更加激烈。
第三,罰球區、限制區的出現和擴大。籃球運動開始時期,比賽場上沒有罰球區和限制區,到1997年增加了罰球區,1932年增訂了3s規則,當時罰球區域很小(5.80m@1.80m),到了1954年又擴大為梯形區(上底3.60m下底6.0m@5.8m)限制區的不斷擴大,限制了高大隊員在籃下的活動,使籃球比賽出現了新的競爭場面。促使高大隊員向速度、靈活性和技術全面型方向發展。
第四,增加3分投籃區。1984年規則增加了3分投籃區域。其目的是鼓勵外線隊員投籃,防止比賽活動過于密集籃下,以致使比賽單調、呆板、失去活力。在防守方面,3分投籃區促進了防守意識和技術的提高,要求運動員有良好的身體素質適應比賽,迫使防守者擴大防區,減少聯防戰術運用。從而促進了多變防守和混合防守戰術的發展。在進攻方面,3分投籃區豐富了半場大范圍、遠距離的進攻戰術配合,使進攻的范圍由點到面不斷擴大。增加3分投籃區,也是緩和亞洲、非洲等地區因隊員高度問題而引起的矛盾,保證籃球運動不失去更多更好的人群。
第五,干擾球規則的不斷嚴格。干擾球規則從奈史密斯制定的籃球規則中就有,它規定:球停留在球籃的邊緣上和對方隊員移動球籃,應投中一球(第8條)。后來又增加了假想圓柱體,籃圈水平面等規定。2000年使干擾球判罰更為明確,如果雙方球隊的隊員同時發生干涉得分和對球干擾不得分,比賽應以跳球重新開始。其目的是從立體上對高大隊員提出的限制。現行規則允許/空中灌籃0技術,則是規則提倡,鼓勵精湛技術和配合,促使籃球比賽更加激動人心。
3)規則在犯規罰則方面的修改,提高了比賽強度。
為了減少比賽的中斷,提高比賽的連續性,加快比賽和增強比賽的合法對抗,規則采取降低和加重犯規罰則進行修改的。20世紀五六十年代是通過逐次降低犯規罰則來實現的。規則規定:投球中籃,得分有效,不再罰球;發生雙方犯規不罰球;隊員在本方前場侵入犯規,不判對方罰球;聚眾犯規,不論犯規人數多少,均由被侵犯的隊員罰球2次,對非投籃的隊員發生侵人犯規時,不罰球;取消最后3min比賽的犯規罰則…這些規定,在當時的確對籃球運動起到了一定的促進作用。但是,隨著籃球運動的發展,由于罰則輕,出現了犯規次數的增加,有的隊甚至把侵人犯規當作致勝的手段,用以獲得球權或破壞對方的進攻,即所謂/犯規戰術0。采取逐步加重對有關犯規的處罰和提出足以完全抵消某隊利用犯規企圖獲得任何好處的相應罰則。規則先后修改規定:最后5min比賽的規定,最后3min比賽的規定;選擇權提出;隊員人數減少到10名追加的罰球,全隊10次犯規規定,全隊8次犯規規定,全隊7次犯規規定;全隊每節4次犯規規定,加重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和教練員、替補隊員或隨隊人員技術犯規的罰則等等。措施行之有效,犯規顯著減少。達到了促進防守,減少犯規,提高籃球戰術水平。
4)規則在攻守對抗方面的修改促進了攻守趨向平衡。
規則的修改就是遵循攻守對立統一的規律來促進攻守趨向平衡。規則修改在一個階段可能偏重于某一方面;如在有利于進攻時,就給防守帶來了問題,從而促進了防守的提高;而在有利于防守時,就給進攻帶來了問題,從而促進了進攻方面的發展。
規則中增訂了誰先到達某地,誰就有權通過和為了撈球即使偶然的觸手也不算犯規的規定有利于防守,擴大了防守區域。使防守變得更加積極、兇猛。這樣又給進攻增加了難度。為了取勝,必須加強進攻技戰術訓練,掌握好投籃時機,即使在對方嚴密防守或推、拉擠的情況下也能將球投中。于是進攻技術上出現了后仰投籃,后撤步投籃,空中換手投籃等高難度動作。規則從進攻或從防守入手反復進行修改的目的,在于利用攻守相互對抗、相互統一交替上升的矛盾,促使趨向平衡,使籃球比賽更加激烈、精彩、更加引人入勝。
籃球規則是怎么演變的?
1936年第11屆奧運會將男子籃球列為正式比賽項目,并統一了世界籃球競賽規則,此后,到1948年的10多年間,規則曾多次修改,與現行規則有關的重要變化是:將得分后的中圈跳球,改為失分隊在后場端線外擲界外球繼續比賽;進攻隊必須在10秒鐘內把球推進到前場;球進前場后不得再回后場;進攻隊員不得在"限制區"內停留3秒鐘;投籃隊員被侵犯時,投中罰球1次,投不中罰球2次等。1952年和1956年第15、16兩屆奧運會的籃球比賽中,出現了兩米以上的多人,國際業余籃球聯合會曾兩次擴大籃球場地的"限制區"(也叫"3分區");還規定,一個隊控制球后,必須在30秒內投籃出手。60年代初有關10秒和球回后場的規定,一度因1960年第17屆奧運會后取消了中場線改畫邊線的中點而中止。1964年第18屆奧運會后,又恢復了中場線,這些規定又繼續執行。1977年增加了每隊滿10次犯規后,在防守犯規時罰球兩次,防投籃時犯規兩罰有1次不中再加罰1次的規定。1981年又將10次犯規后罰球的規定縮減到8次。很明顯,人員的變化的技術,戰術的發展引起了規則的改變,而規則的改變又促進了人員和技術、戰術的進一步發展變化。特別是50年代后期以來,規則的改變對籃球比賽的攻守速度,對運動員的身體、技術、戰術以及意志、作風等各方面都不斷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促進了籃球技術水平的迅速提高,女子籃球是1976年第21屆奧運會上才列為正式比賽項目的。
籃球規則為什么演變
籃球的規則演變
籃球競賽規則的演變
規則的修改,促進了籃球運動的發展,而籃球技、戰術水平的不斷提高,又促進了對規則不完善地方的適當修改或補充,從而使籃球運動向健康與高級的方向發展。
規則與籃球技、戰術就像生產力與生產關系一樣,是相輔相成、相互依賴、相互促進的關系。規則通過肯定、否定、允許或不允許,來保證籃球比賽的正常進行,促進籃球運動的健康發展。球場上符合規則的動作,就是正確的動作,反之是錯誤動作。
規則從最初的13條發展到現在的58條,籃球技、戰術從原來的簡單、低級發展到現在的高級水平,都是它們許多年來相互制約、相互促進的結果。如:運球技術從最初的以肘關節為軸發展到現在的以肩關節為軸,正是因為規則對發展中的技術不斷肯定的結果。現在,規則明確指出:運球結束的標志是雙手觸球的一瞬間或運球
的手掌心向上,大拇指超過垂直面時即運球結束。如掌心始終
向下,大拇指未超過垂直面,球是不可能在手上有停留的。所以,以肩關節為軸的大臂運球與單手后拉、后轉身運球的現代技術就以法定的形式肯定下來了。再譬如:投籃技術的發展,從最初的原地雙手胸前投籃,發展到現在的高手自上而下的扣籃與單
手或雙手的補籃等高超的技術,規則明確規定都算隊員在做投籃動作。因此,扣籃、補籃等現代技術就得到了迅速發展。而近年來,比賽中出現后仰跳投、后撤步跳投、勾手跳投等多種形式的技術,也是因為規則對攻守技術強調了垂直面的原則、騰空隊
員原則等幾個處理身體接觸與犯規的基本原則所決定的。在犯規處理上,特別強調了攻守平衡的指導思想,迫使和促進了投籃隊員為擺脫防守、避免撞人犯規而采取的各種形式的跳投技術,以達到得分的目的,推動了防守戰術的不斷發展等。
國際籃聯在一般情況下,每隔4年對規則要進行一次修改與補充,其目的是為了促進籃球技、戰術進一步的發展,并限制粗暴動作,使比賽向文明、于凈及緊張激烈和富有勉力的方向發展。
規則的變化是不可知的,也不是哪一個人心血來潮隨意更改的,它是按一定的修改目的米進行的。具體的修改規則的指導原則是:
1.公 平。這是修改規則的基礎。規則應該對比賽雙方都是公平的。因為籃球比賽是雙方在等同的時間、空間、地面、人數的條件下進行籃球意識、技戰術及身體素質的較量。
2.均 衡。均衡(或者是平衡)是指進攻和防守這兩個方面必須保持平衡。如一場比賽很容易得分或很難得分,都會使比賽變得呆板而不精彩,那么籃球比賽使人興奮的魅力將會丟失。
3.定 義。規則定義要言簡意明,文字確切。
4.編 纂。規則要編纂,避免重復,做到前后一致,不得自相矛盾。
5.簡 短。規則要簡短扼要,避免羅唆,使人很難領會。
6.例 外。規則正面作了許多規定,如沒有例外的規定(即注解),規則也很難實行,例外正是為了保證正面規則的實施。
7.安 全。規則要保證人身安全,保證比賽在良好的環境與氣氛中順利進行。
8.權 力。必須給裁判員權力,讓其在比賽中有權威地勝任工作,執行規則。
9.連 續。規則要使比賽盡可能地減少中斷次數,從而保證比賽的連續進行,使比賽更緊湊,更精彩。
10.無 利。規則要使比賽的任何一方都不能從違反規則中得好處,從而使比賽公平合理地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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