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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管理條例(2013)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保護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促進計算機應用和信息化建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計算機信息系統(以下簡稱信息系統)的安全管理。
存儲、處理國家秘密的信息系統為涉密信息系統,按照涉密程度實行分級保護,其安全保密管理按照國家有關保密法律、法規和標準執行。第三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公安機關負責信息系統安全管理工作。
國家安全、電信、保密、密碼管理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信息系統安全管理的有關工作。第四條 信息系統運營、使用單位應當保障計算機及其相關和配套的設備、設施(含網絡)安全,運行環境安全和信息安全,維護信息系統安全運行。第五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實施危害信息系統安全的行為,不得利用信息系統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以及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活動。第六條 省公安機關和省電信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工作協調機制,完善信息安全保障措施。有關行政部門應當配合公安機關做好懲治侵害信息系統安全違法犯罪的工作。第二章 安全等級保護第七條 信息系統實行安全等級保護制度。根據信息系統的重要程度和信息系統受到破壞后對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分為下列五級:
(一)信息系統受到破壞后,將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但不損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的,為第一級;
(二)信息系統受到破壞后,將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對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損害,但不損害國家安全的,為第二級;
(三)信息系統受到破壞后,將對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對國家安全造成損害的,為第三級;
(四)信息系統受到破壞后,將對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特別嚴重損害,或者對國家安全造成嚴重損害的,為第四級;
(五)信息系統受到破壞后,將對國家安全造成特別嚴重損害的,為第五級。第八條 信息系統運營、使用單位應當依據國家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管理規范和技術標準,按照自主定級、自主保護、履行義務、承擔責任的原則,確定信息系統安全保護等級。
跨省或者全國統一聯網運行的信息系統,可以由信息系統運營、使用單位的主管部門統一確定安全保護等級。第九條 信息系統運營、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的有關技術規范,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確定責任機構和人員。第十條 信息系統運營、使用單位應當在規劃、設計階段,確定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等級,同步建設符合該安全保護等級要求的安全設施,使用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并能夠滿足安全保護等級要求的技術產品。
對已經投入運行但不符合安全保護等級要求的,應當采取技術措施補救或者改建。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息系統運營、使用單位應當到所在地公安機關備案:
(一)已投入運行的第二級以上的信息系統,應當在安全保護等級確定后三十日內,到市公安機關備案;新建成的第二級以上的信息系統,應當在投入運行后三十日內,到市公安機關備案;
(二)屬于跨省或者全國統一聯網運行的信息系統在本省運行、應用的分支系統以及省直單位信息系統,由省電信主管部門、省直單位到省公安機關備案,但省級分支機構的上級主管部門已到國務院有關部門備案的除外;
(三)屬于因信息系統的結構、處理流程、服務內容等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安全保護等級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到原受理備案的公安機關重新備案。
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符合安全等級保護要求的,頒發《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備案證明》;不符合安全等級保護要求的,書面告知并說明理由。第十二條 信息系統運營、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開展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測評和自查工作。
信息系統運營、使用單位應當將等級測評報告存檔備查,同時到受理備案的公安機關備案。
未達到安全等級保護要求的,信息系統運營、使用單位應當及時進行整改。
杭州市計算機信息網絡安全保護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計算機信息網絡安全的保護和管理,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利益和社會穩定,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信息化建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計算機信息網絡,是指由計算機及其相關的和配套的設備、設施構成的,按照一定的應用目標和規則對信息進行制作、采集、加工、存儲、傳輸、檢索等處理的人機系統和運行體系。
計算機信息網絡的安全,包括計算機信息系統及互聯網絡的運行安全和信息內容的安全。第三條 杭州市行政區域內的計算機信息網絡安全保護與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對涉及國家秘密的計算機信息系統(以下簡稱涉密信息系統)實行分級保護制度,按照國家保密法律法規和保密標準管理。第四條 計算機信息網絡安全堅持“保護與管理并重”和“誰主管、誰負責,誰運營、誰負責”的原則。第五條 市公安局根據本條例規定主管全市計算機信息網絡安全保護管理工作。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網絡安全監察分局具體負責全市計算機信息網絡安全保護管理工作。
各縣(市)公安局和蕭山區、余杭區公安分局負責本行政區域范圍內計算機信息網絡安全保護管理工作。
國家安全機關、保密工作部門、密碼管理部門、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各自職責范圍內的計算機信息網絡安全保護管理工作。第六條 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計算機信息網絡的權利,受法律、法規和本條例保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計算機信息網絡從事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及社會秩序以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活動,不得危害計算機信息網絡的安全。第二章 安全保護和管理第七條 計算機信息系統實行安全等級保護制度。
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等級分為五個等級。等級確定的原則、標準、各級別安全保護和管理內容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涉密信息系統應當根據國家等級保護的基本要求,按照國家保密工作部門有關涉密信息系統分級保護管理規定和技術標準,結合系統實際情況進行保護。第八條 計算機信息系統的運營、使用單位作為安全等級保護的責任主體,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管理規范、技術標準確定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等級。對新建、改建、擴建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運營、使用單位應當在規劃、設計階段確定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等級,并同步建設符合該安全保護等級要求的信息安全設施。第九條 新建的第二級以上計算機信息系統,其運營、使用單位應當在系統投入運行后三十日內到市公安局辦理備案手續。已運行的第二級以上計算機信息系統,其運營、使用單位應當在安全保護等級確定后三十日內到市公安局辦理備案手續。第十條 計算機信息系統運營、使用單位應當建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狀況日常檢測工作制度。
計算機信息系統運營、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管理規范和技術標準,定期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等級狀況開展等級測評,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狀況、安全保護制度及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自查。經測評或者自查,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狀況未達到安全保護等級要求的,運營、使用單位應當制定方案進行整改。第十一條 計算機信息系統運營、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并落實以下安全保護制度:
(一)安全責任制度和保密制度;
(二)核實、登記并及時更新用戶注冊信息制度;
(三)信息發布審核、登記、保存、清除和備份制度;
(四)信息網絡安全教育和培訓制度;
(五)信息網絡安全應急處置制度;
(六)違法案件報告和協助查處制度;
(七)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安全保護制度。第十二條 計算機信息系統運營、使用單位應當落實以下安全保護技術措施:
(一)系統重要數據備份、容災恢復措施;
(二)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的防治措施;
(三)系統運行和用戶使用日志備份并保存六十日以上的措施;
(四)記錄、監測網絡運行狀態和各種網絡安全事件的安全審計措施;
(五)網絡安全隔離以及防范網絡入侵、攻擊破壞等危害網絡安全行為的措施;
(六)密鑰、密碼安全管理措施;
(七)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安全保護技術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的條例內容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促進計算機的應用和發展,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是指由計算機及其相關的和配套的設備、設施(含網絡)構成的,按照一定的應用目標和規則對信息進行采集、加工、存儲、傳輸、檢索等處理的人機系統。第三條 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應當保障計算機及其相關的和配套的設備、設施(含網絡)的安全,運行環境的安全,保障信息的安全,保障計算機功能的正常發揮,以維護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運行。第四條 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工作,重點維護國家事務、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等重要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適用本條例。未聯網的微型計算機的安全保護辦法,另行制定。第六條 公安部主管全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工作。國家安全部、國家保密局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國務院規定的職責范圍內做好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的有關工作。第七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計算機信息系統從事危害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的活動,不得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 安全保護制度
第八條 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建設和應用,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第九條 計算機信息系統實行安全等級保護。安全等級的劃分標準和安全等級保護的具體辦法,由公安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第十條 計算機機房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在計算機機房附近施工,不得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第十一條 進行國際聯網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由計算機信息系統的使用單位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第十二條 運輸、攜帶、郵寄計算機信息媒體進出境的,應當如實向海關申報。第十三條 計算機信息系統的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負責本單位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工作。第十四條 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發生的案件,有關使用單位應當在24小時內向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報告。第十五條 對計算機病毒和危害社會公共安全的其他有害數據的防治研究工作,由公安部歸口管理。第十六條 國家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專用產品的銷售實行許可證制度。具體辦法由公安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安全監督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工作行使下列監督職權:(一)監督、檢查、指導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工作;(二)查處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違法犯罪案件;(三)履行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工作的其他監督職責。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發現影響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隱患時,應當及時通知使用單位采取安全保護措施。第十九條 公安部在緊急情況下,可以就涉及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特定事項發布專項通令。 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或者停機整頓:(一)違反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制度,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二)違反計算機信息系統國際聯網備案制度的;(三)不按照規定時間報告計算機信息系統中發生的案件的;(四)接到公安機關要求改進安全狀況的通知后,在限期內拒不改進的;(五)有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其他行為的。第二十一條 計算機機房不符合國家標準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的,或者在計算機機房附近施工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由公安機關會同有關單位進行處理。第二十二條 運輸、攜帶、郵寄計算機信息媒體進出境,不如實向海關申報的,由海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本條例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第二十三條 故意輸入計算機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數據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或者未經許可出售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專用產品的,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或者對個人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15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除予以沒收外,可以處以違法所得1至3倍的罰款。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五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給國家、集體或者他人財產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依照本條例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第二十七條 執行本條例的國家公務員利用職權,索取、收受賄賂或者有其他違法、失職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計算機病毒,是指編制或者在計算機程序中插入的破壞計算機功能或者毀壞數據,影響計算機使用,并能自我復制的一組計算機指令或者程序代碼。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專用產品,是指用于保護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專用硬件和軟件產品。第二十九條 軍隊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工作,按照軍隊的有關法規執行。第三十條 公安部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關于計算機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1、《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
第三十條(五)未經軟件著作權人或者其合法受讓者的同意修改、翻譯、注釋其軟件作品; (六)未經軟件著作權人或者其合法受讓者的同意復制或者部分復制其軟件作品。2、《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
第二十三條 故意輸入計算機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數據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或者未經許可出售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專用產品的,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或者對個人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15000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除予以沒收外,可以處以違法所得1至3倍的罰款。
3、《中國公用計算機互連網國際聯網管理辦法》
第八條 接入單位負責對其接入網內用戶的管理,并按照規定與用戶簽定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第九條 接入單位和用戶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加強信息安全教育,嚴格執行國家保密制度,并對所提供的信息內容負責。
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八十六條 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后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5、《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
第二十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有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所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個人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并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擴展資料
關于計算機方面大學生必須遵守的法律規定
( 一 )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禁止侵犯計算機軟件著作權。
( 二 )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計算機信息系統從事危害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的活動,不得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
( 三 )
計算機信息網絡直接進行國際聯網,必須使用國家提供的國際出人口信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進行國際聯網。
( 四 )
從事國際聯網業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嚴格執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利用國際聯網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等違法犯罪活動,不得制作、查閱、復制和傳播危害國家安全、妨礙社會治安的信息和淫穢色情等信息。發現上述違法犯罪行為和有害信息,應及時向有關主管機關報告。
(
五 ) 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利用計算機國際聯網從事危害他人信息系統和網絡安全,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 六 )
國際聯網用戶應當服從接入單位的管理,遵守用戶守則;不得擅自進入未經許可的計算機系統,篡改他人信息;不得在網絡上散發惡意信息,冒用他人名義發出信息,侵犯他人隱私;不得制造、傳播計算機病毒及從事其他侵犯網絡和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 七 )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計算機信息系統泄密后,應及時采取補救措施,并按有關規定及時向上級報告。 ?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國公用計算機互聯網國際聯網管理辦法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
遼寧省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管理,促進計算機的應用與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是指由計算機及其相關的和配套的設備、設施(含網絡)構成的,按照一定的應用目標和規則對信息進行采集、加工、存儲、傳輸、檢索等處理的人機系統。第三條 我省行政區域內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管理工作適用本條例。
軍隊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工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四條 公安機關主管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管理工作。
國家安全機關、保密部門及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管理的有關工作。第五條 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管理工作的重點是維護國家機關和經濟建設、科學技術等重要部門和單位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第六條 公民發現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行為,有權制止和向公安機關舉報。第七條 對在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安機關或所在單位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 安全管理制度第八條 計算機機房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
新建計算機機房的設計方案,應當報公安機關對其安全性能進行審核、備案。
公安機關對計算機機房定期進行安全檢查。檢查合格的,發給《計算機機房安全合格證》。第九條 計算機信息系統的使用單位應當建立下列安全制度:
(一)計算中心場所出入管理制度;
(二)技術文件管理制度;
(三)系統使用維護制度;
(四)數據記錄媒體管理制度;
(五)計算機犯罪、計算機病毒及有害數據的防控制度;
(六)其他安全監督制度。第十條 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管理、維護和專職操作人員應當經過公安機關組織的安全培訓并考核合格,取得《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培訓合格證》后上崗工作。第十一條 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建設和應用,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
新建計算機信息系統,應當報公安機關備案。
公安機關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定期進行安全檢查。
已進行國際聯網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由接入單位報省公安機關備案。第十二條 嚴禁任何單位或個人制造、傳播計算機病毒和其他有害數據。第十三條 銷售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專用產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銷售許可。第三章 安全管理職責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開展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的宣傳教育工作;
(二)監督檢查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
(三)辦理有關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備案手續;
(四)監督管理計算機病毒和其他有害數據的防治研究工作;
(五)查處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違法犯罪案件。第十五條 計算機信息系統的使用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
(二)定期對計算機信息系統進行風險分析,采取相應措施;
(三)向公安機關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本單位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情況;
(四)配備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管理人員,并報當地公安機關備案。第十六條 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管理人員的職責是:
(一)負責對信息處理活動和安全措施的內部監督;
(二)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發生的案件,在21小時內向公安機關報告;
(三)在計算機信息系統中發現計算機病毒等有害數據,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同時報告其危害程度;
(四)協助公安機關追查計算機病毒及其他有害數據的來源;
(五)協助公安機關調查有關計算機信息系統的違法犯罪案件。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發現影響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隱患時,應當于48小時內向該用戶發出《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隱患整改通知書》,責令其限期消除隱患。第四章 法律責任第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機整頓:
(一)未按規定建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管理制度或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
(二)進行國際聯網的接入單位未按國家規定到公安機關備案的;
(三)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發生的案件,在24小時內未向公安機關報告的;
(四)接到公安機關發出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隱患整改通知書》,在限期內拒不消除隱患的;
(五)未取得《計算機機房安全合格證》而擅自投入使用的。
責令停機整頓的,應當報省公安機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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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為四段內容
計算機軟硬件日常維護管理規程
計算機軟硬件日常維護管理規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規程是為了使公司計算機網絡系統使用、管理、信息安全、資源共享有所遵循,規范公司上網操作流程,提高網絡系統安全性,提高辦公效率而制定。
第二條 相關定義:
周邊或外部設備:泛指計算機及其網絡基本配置外之附屬設備如光驅、軟驅、打印機、條碼打印
機、掃描儀、掃描器、ZIP機、MODEM、UPS電源等;
向外發送的數據:包括對外刻錄的光盤,因工作需要向外發送的電子文件及通過其它途徑傳遞的
資料;
有效數據:指工作所需的各種文檔,不包括音樂、影視、生活圖片或其它與工作無關的文件。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三條 計算機設備開機順序:先開UPS電源、打印機、掃描儀等、顯示器等外設,再開主機;關機順序相反,不得強行開/關機。
第四條 計算機連接有打印機、刻錄機、掃描儀、光驅等外部設備時,應首先在關機狀態(關掉所有設備電源)下將計算機及外設連接好,禁止帶電連接或去掉計算機外部設備。
第五條 計算機外部設備不使用時,應關掉外部設備的電源。禁止長期打開不使用的外部設備電源,顯示器應設置節能模式,要求做到人走機關,下班時關機。
第六條 計算機系統的電源應與功率大的用電設備(電梯、空調等)分開。
第七條 公司辦公人員嚴禁使用磁盤、光盤和移動磁盤等傳輸介質。(申請使用人員除外)
第八條 及時按正確方法清潔和保養設備上的污垢,保證設備正常使用。
第九條 打雷閃電時應暫時關閉電腦系統及周邊設備,防止出現雷擊現象。
第十條 不得私自拆卸機械、增加、減少或試用新配件。
第十一條 電腦出現故障時請填寫電腦維修申請單,及時交IT部,IT部在電話溝通無法解決問題時應盡快安排到現場處理。
第三章 軟件管理
第十二條 計算機軟件及各類設備驅動程序、配置軟件,統一貼好標簽。并要求存放在防磁、防潮的安全地方。
第十三條 公司的ERP系統、財務進銷存及其它正版軟件一律不外借。
第十四條 各單位需要使用或安裝新軟件時,請填寫設備維修申請單,經部門經理同意后,向IT部提出申請,由IT部派專人負責安裝調試工作。
第十五條 不得在電腦上安裝各類游戲軟件。
第十六條 不得隨意增加、刪改計算機主要設備的驅動程序。
第十七條 公司正版軟件(如金碟K3)需妥善存放,如有損壞或丟失,責任人需按價賠償。
第十八條 重要的公用程序(應用軟件)不允許任意復制,防止出現版權問題。
第四章 網絡管理
第十九條 嚴格控制機房內的溫度,做好消防工作,整體布置要求:布線規范、硬件設施擺放整齊,防止線路交叉短路等接觸不良情況發生。
第二十條 未經允許,任何人不得對服務器、UPS、網關服務器、交換機、網橋等設備進行移動、關機、重新啟動或進行其它操作。
第二十一條 公司內部員工嚴禁攻擊數據庫服務器等其它服務器,或利用黑客軟件對其它電腦進行攻擊,一經發現,報總經辦處理,并保留送交公安機關的權利。
第二十二條 公司分為連網工作站和不連網工作站PC機,連網工作站的機器不能配置軟驅、光驅。未經允許嚴禁使用移動磁盤和移動硬盤。
第二十三條 嚴禁在網上傳播非工作的內容(如在網絡上散布、傳播謠言及任何不利于公司的消息等)。
第二十四條 公司電腦通過一臺專用的服務器(網關)接入寬帶網(Internet).公司員工不得利用電話拔號,等其它方式上網。
第二十五條 電腦操作員使用應用系統(如金碟K3)時,當有事要離開,要先退出應用軟件或將桌面鎖定。
第二十六條 網絡各個站點,要保持整潔,堆放有序,對交換機的每一口,要貼上標簽,以標明去向,不用時,要關掉這些設備的電源。
第二十七條 當電腦出現故障時,應立即關掉電腦電源,及時向IT部報告,禁止帶電拔插IT部件和自行裝、卸設備,損壞設備照價賠償。
第二十八條 公司內所有打印機不允許設置密碼,應讓其它同事可以直接打印。
第二十九條 網內禁止玩游戲,干工作無關的事情。
第五章 Internet申請及使用
第三十條 申請直接上網的員工,填寫上網申請單,經部門經理批準,事業部總監(分管副總)審核,再由IT部開放相應權限。
第三十一條 公司需用到外部郵箱的員工,填寫上網申請單,注明使用外部郵件系統,經事業部總監(分管副總)審核后,由IT部開放相應使用權限,對外統一使用@opple.com的郵箱。
第三十二條 所有的電腦在使用時均要打開病毒防火墻。一旦其報警,應立即保存相關文件,并與IT部聯系。
第三十三條 使用電子郵件時,未知的附件請不要打開。對于陌生的電子郵件,請以直接刪除;
第三十四條 為了安全和特別的原因,IT部有權隨時關閉Internet網。或者直接關閉某人的上網權限。
第三十五條 公司電腦的IP地址由IT部統一規劃,員工不得擅自更改其IP地址,更不得惡意占用他人的地址。
第三十六條 為了節省網絡帶寬和防止電腦病毒,員工不得在網上下載軟件、音樂、電影或電影片斷。違者將罰款30元,情節嚴重的罰款50—100元。
第三十七條 在上班期間不得瀏覽與工作無關的網站。
第三十八條 員工在上網時,除非工作需要,否則不允許使用QQ等軟件上網聊天。
第三十九條 員工不得利用公司電腦在網上填寫、發布任何應聘信息。
第四十條 員工不得利用他人電腦上網。
第四十一條 不得利用黑客軟件以任何形式攻擊公司的其它電腦或服務器,違者將罰款100-300元,情節嚴重的罰款500-1000元,并保留送交公安機關處理的權力。
第六章 數據安全管理
第四十二條 企業防病毒服務器升級后,所有電腦應自動升級。要隨時監控企業殺毒軟件的升級情況、網絡系統的流量及病毒情況。
第四十三條 在重大病毒爆發前,IT部應提前通過郵件或OA系統發出病毒豫警信息。
第四十四條 要做好服務器的安全性預防工作,每周進行一次完整殺毒,按應用系統的要求進行數據備份,以防數據的丟失。
第四十五條 普通辦公電腦每周至少要進行一次完整的查毒操作。
第四十六條 不得惡意修改公司數據,電子文檔等重要數據不存放在啟動盤(一般為C盤)。
第四十七條 公司數據庫系統、人事檔案、圖紙、統計資料、營銷計劃、財務報表等重要資料要定期備份;企劃部,開發部不僅要做硬盤備份,還要定期將圖檔資料刻成光盤,永久保存。
第四十八條 含有重要資訊的資料(卡片、稿紙等)廢棄時,應確定銷毀,以免被誤用。
第四十九條 錯誤資料的更正執行,應指派專人負責;對錯誤資料的發生原因,應進行統計分析;對于經常發生錯誤資料的原因,應進行追蹤考核,以期改善減少錯誤發生。
第五十條 輸出資料使用后若無保存需要,應經過適當毀棄處理;輸出資料若以磁性媒體保存時,應定期檢查,以確定在必要時能予使用。
第五十一條 在公司范圍內不允許啟用筆記本電腦自帶的無線網卡。以避免對網絡系統造成電磁干擾。
第五十二條 應用系統只有系統管理員有權變更;數據庫維護人員在未經使用部門同意前不得自行更改資料。
第五十三條 對進入應用系統數據庫的指令能予識別其由何電腦、何時、何人輸入;對不同使用者嚴格限制對應用系統數據庫的更改;嚴格限制重組數據庫或壓縮數據庫大小的權力。
第五十四條 數據庫管理中每周至少查看一次應用系統數據庫日志文件,以盡早發現異常情況,確保數據庫的存取安全。
第五十五條 所有申請使用電腦辦公的同事需經過IT部的相關培訓,培訓日期按年度培訓計劃執行。考核合格后,IT部分配相應的電腦使用權限,準許使用電腦辦公。
第五十六條 IT部根據辦公系統的使用情況,將不定期的組織臨時性的專項培訓。
第五十七條 公司對外的電子文檔輸出由IT部負責。包括刻錄光盤,向外發送大文件(10M以上)等。業務部門如有上述需要,請填寫統一的申請單,經部門經理或直接上級審批后,由IT部相關崗位處理。
第五十八條 電子郵件的使用由操作員自己負責。IT部在總經理同意后,有權在不發布公告時對電子郵件系統進行監控。
第五十九條 除總經理批準或有特殊用途的電腦外,鎖定所有電腦的USB接口,拆除或禁用軟驅、光驅。
第六十條 除IT部指定崗位外,所有電腦禁止安裝刻錄機或相關設備。
第六十一條 除簽訂資料保密協議(見人力資源部相關文件)的同事外,未經事業部總經理同意,不得使用U盤、移動硬盤等設備,一經發現,立即沒收。情節嚴重的,罰款50--100元。
第六十二條 未經允許,員工不應將不屬于公司的電腦整機或配件帶入公司使用,也不允許接入公司網絡系統。違者記大過一次。并對其設備進行檢查,確認后歸還給當事人。情節嚴重者沒收相關設備。
第六十三條 個人所有的筆記本電腦或存儲設備在責任人離職時,需經過IT部的檢查,將公司資料備份或刪除。
第六十四條 所有的電腦操作員最多每6天向服務器備份一次有效數據。IT部指定崗位每月3日前必須將所有數據備份到光盤存檔。具體備份方式以通知為準。
第七章 相關獎罰規定
第六十五條 不辦移交手續轉移計算機、自行安裝或拆卸部件者罰款50元/次,并對丟失或損壞的部件按價賠償。
第六十六條 人為原因破壞微機部件、違反規程,帶電拔插微機部件者罰款20元/次,并對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
第六十七條 刪除機內文件造成他人數據丟失者以及修改、泄漏公司數據者,根據情節嚴重罰款20~200元/次。
第六十八條 將用戶名、密碼轉借或轉讓他人者,罰款20-100元,對因此而造成的損失負責!
第六十九條 上班時間玩游戲,干與工作無關事的人員處以警告或20元/次罰款。
第七十條 未經許可,在局域網中使用軟盤、移動磁盤、移動硬盤、手提電腦罰款30元/次;因這種原因使網絡染上病毒或造成網絡癱瘓者,因情節嚴重處以100~1000元/人的罰款。
第七十一條 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危害公司計算機信息網絡安全者依法送公安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七十二條 本辦法由IT部負責制訂、修改和解釋。
第七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一 設備維修申請單
IT部
2005年6月24日
數據安全管理規定
數據安全管理規定
一. 目的
1.1為了提高公司網絡系統的安全性,最大限度的防止資料流失。特制定本規定
二. 范圍
2.1電子文檔向外發送時遵循此規定。
三. 定義
3.1 向外發送的數據:包括對外光盤的刻錄,因工作需要向外發送的電子文件及通過其它途徑傳遞的資料。
3.2有效數據:指工作所需的和各種文檔,不包括音樂、影視、生活圖片或其它與工作無關的文件。
四. 權責
4.1 計算機使用:各部門經(副)理指定人員;
4.3 數據安全監管:人力資源部指定之人員;
五. 作業內容
5.1 所有申請使用電腦辦公的同事需經過人力資源部網絡中心的相關培訓,培訓日期按年度培訓計劃執行。考核合格后,網絡中心分配相應的電腦使用權限,準許使用電腦辦公。
5.2 人力資源部根據辦公系統的使用情況,將不定期的組織臨時性的專項培訓。
5.3公司對外的電子文檔輸出由人力資源部負責。包括刻錄光盤,向外發送文件等。所有部門如有上述需要,請填寫統一的申請單,經部門經理或直接上級審批后,由人力資源部相關崗位處理。
5.4 電子郵件的使用由操作員自己負責。網絡中心在總經理同意后,有權在不發布公告時對電子郵件系統進行監控。
5.5除總經理批準或有特殊用途的電腦外,鎖定所有電腦的USB接口,拆除或禁用軟驅、光驅。
5.6除人力資源部指定崗位外,所有電腦禁止安裝刻錄機或相關設備。
5.7 除簽訂資料保密協議的同事外,未經事業部總經理同意,不得使用U盤、移動硬盤等設備,一經發現,立即沒收。并記小過一次。
5.8 未經允許,員工不應將不屬于公司的電腦整機或配件帶入公司使用,也不允許接入公司網絡系統。違者記大過一次。并對其設備進行檢查,確認后歸還給當事人。
5.9 所有的電腦操作員最多每6天向服務器備份一次有效數據。人力資源部指定崗位每月3日前必須將所有數據備份到光盤存檔。具體備份方式另行通知。
5.10 在公司辦公場所內需上網的同事請按正常程序申請,在學習公司的Internet網絡管理規定后開通相應上網權限。禁止利用公司電話拔號上網,一經發現,當事人記小過一次,電話責任人記警告一次。
5.11 在公司范圍內不允許啟用筆記本電腦自帶的無線網卡。以避免對網絡系統造成電磁干擾。
5.12員工應有相當強的保密意識,不允許將公司資料以任何形式發布到Internet上。一經發現,報總經辦處理。并且公司保留送交公安機關的權利。
中心機房管理辦法
公司機房內的網絡服務器、防火墻、交換機等設備系為工作需要而配置。為使之對公司的各項工作起到應有的促進作用,并得到日常系統的維護,現制定如下管理辦法:
1、管理人員按操作規程使用機房內設備,并負責日常維護及機房衛生工作,做到一天一小掃,一周一大掃;
2、如發現機器故障應及時向主管及上級領導報告,并負責計算機及外設的日常維護與排除故障,在遇到電腦公司三包范圍內的故障時,應及時催促公司上門或將機器送公司維修;
3、對相關應用軟件的購置、安裝及使用提出意見和建議;
4、設備一般不得用于私事,謝絕外單位人員進入機房,杜絕外來計算機軟盤進入機房;
5、如其他人員需使用機房內設備應征得管理人員許可,并報經主管同意后方可進入機房;
6、做好防火、防雨、防濕、防盜工作,注意用電安全;
7、要對機房內網絡與設備的運行、應用、維護等情況,建立檔案,做好系統日志。要對發生的故障(隱患)以及排除故障情況做好詳細記錄;
8、要統一管理機房內的設備,計算機及其相關設備的驅動程序、保修卡等隨機文件與資料要保存完整。要明確專人負責計算機文檔、信息化等資料的保管,要做到資料齊全,存放安全;
9、機房內的交換機和服務器系公司辦公自動化的關鍵設備,任何人不得自行配置或更改系統參數;
10、機房內的環境要由專人負責管理和維護(包括溫度、濕度、電力系統、網絡設備等),要滿足機房相關的標準要求;
11、各客戶機應及時做好自身數據的保存工作,不得擅自更改系統及網絡設置。如確有工作需要應報至辦公室,由辦公室指派專人進行,并記錄在案。
12、嚴禁將易燃易爆和強磁物品及其它與機房工作無關的物品帶入機房;
13、要做好機房的安全工作,對服務器的各種帳號、密碼嚴格保密。對網絡運行做好監控、做好記錄;
14、要及時做好各服務器系統的補丁修正與升級工作;
15、管理人員要有較強的病毒防范意識,要定期對病毒庫進行檢測,并做好病毒庫系統的定時升級工作。發現病毒應及時處理,并做好記錄;
16、未經許可,不得在各服務器上安裝新軟件。如確實工作需要安裝的,要經過有關領導批準;
17、應及時做好數據的備份工作,保證在系統發生故障時,數據能夠快速、安全的恢復。所有備份數據不得更改,并要求做到本地和異地雙備份保存;
18、機房內所有設備應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擅自開關、移動或者使用機房中的任何設備,如有此方面需要,需有主管領導的批示。
中心機房日常工作管理條例
為了更好地為公司業務服務,確保我公司網絡正常運行,每日常規工作內容主要由兩部份組成,早晚兩次對機房進行巡檢,對機房內的設備進行一般性的巡視,主要著重于服務器及網絡設備運行正常與否。
1、每日早8:00開始對機房進行巡檢
★對機房里的溫度進行調節,如室內溫度過高,打開門窗對機房進行有效的通風;
★查看各服務器內是否有最新的系統補丁需要安裝,系統補丁主要是針對最新的系統漏洞而開發的,應對其進行及時的下載與安裝,如系統補丁在安裝后需要重新啟動才可生效時,將其在工作外時間進行;
★查看各服務器內的殺毒軟件的病毒庫是否已更新為最新版本.
★查看各交換機與防火墻以及接入設備的工作狀態,如發生異常,對其進行及時、有效的維護;
★監測網絡運行狀況,做好工作記錄及系統日志;
2、每日晚5:00對機房進行簡單的清掃及巡查
★如當日有系統補丁安裝,在工作時間外對系統進行重啟,使補丁生效,防止系統因系統漏洞所造成的損壞;
★查看當日的瑞星日志,及近期內病毒預告,提出做好防病毒準備;
★對機房進行清潔工作,做好機房內的防塵;
★下班后關好門窗,檢查機房、機柜等敏感場所的門是否上鎖,
防止發生偷盜意外。關于特殊情況的處理:
1、網絡運行發生故障要及時處理并報告有關領導,并做好故障發生時間,處理方法和故障原因的記錄;
2、遇到停電,要及時關閉服務器和電源,防止設備受到損壞;
3、定時備份重要數據,備份數據資料保管地點應有防火、防潮、防塵、防磁、防盜等安全設施。
10.1 《計算機領用卡》
10.2 《計算機領用申請表》
10.3 《計算機借用申請表》
10.4 《計算機配置申請表》
10.5 《軟件安裝申請單》
10.6 《網絡臨時開通申請登記表》
10.7 《光盤刻錄登記表》
10.8 《USB開通申請單》
計算機領用卡
編號:
計算機編號
計算機品牌
領用時間
簽名
歸還時間
簽名
配置名稱
規格型號
數量
主板
CPU
內存
硬盤
顯示器
顯示卡
網卡
軟驅
光驅
鍵盤
鼠標
其它
變更情況
變更日期
簽名
備注
注:領用人必須對上述配置負責,不得丟失、無故損壞
領用人主管領導: 網絡管理員:
計算機領用申請表
編號:
部門
申請人
申請日期
申請理由
□新員工入司 □職位轉換 □職務轉換
配 置 說 明
CPU
內存
硬盤
顯示器
顯示卡
其它配置要求:
審批人
審批日期
網管處理方案 及結果
網管簽名:
計算機借用申請表
編號:
部門
申請人
借用日期
預計借用時間
申請理由
□出差,目的地: □私人借用 □其它用途:
計算機類別
□ 臺式計算機(如需重新組裝,須填寫下列配置) □ 筆記本工作站
配 置 說 明
CPU
內存
硬盤
顯示器
顯示卡
其它配置要求:
審批人
審批日期
網管處理方案 及結果
網管簽名:
計算機配置申請表
編號:
部門
申請人
申請日期
預計到位時間
申請類別
□升級 □更換部件 □其它類別:
配 置 申 請 說 明
CPU
內存
硬盤
顯示器
顯示卡
其它配置要求:
審批人
審批日期
網管處理方案 及結果
網管簽名:
軟件安裝申請單
編號:
部門
申請人
申請日期
申請安裝軟件
名稱
申請原因
審批人
審批日期
網管處理方案 及結果
網管簽名:
USB開通申請單
日期:
姓名 部門
電腦型號:
開通原因:
開通時間 _____月_____日_____時______分至_____月_____日_____時_____分
負責人(經理): 網管:
光盤刻錄登記表
日期 部門 使用人 刻錄盤數 刻錄原因 其它
網絡臨時開通申請登記表
申請人 開通原因 開通時間 主管簽字 備注
好辛苦,你要給我加分喲